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师讲师刘杰克老师互联网金融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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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师讲师刘杰克老师互联网金融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融合

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师讲师刘杰克老师互联网金融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对危机反思的结果就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维护金融活动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那些缺少专业投资知识的自然人投资者。美国对危机进行了反思,之后制定出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成立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改变欺诈和不公平所带来的对金融体系的危害。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美国对众筹、P2P等业务,制定法规进行监管的出发点依然体现出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理念。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众筹监管的规则中就明确地指出此监管办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适度保障消费者,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法国生效的众筹监管法案,同样坚持的是保护客户和信息的透明度的理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能力大幅提高,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差距加大,不透明的信息和投资者经验的欠缺以及固守传统的监管规则,既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因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建立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规则;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投资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处于一个起步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现状,要求摆脱金融抑制掣肘而转型为能够为符合金融深化要求的现代法律体系。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或者模糊不清的问题。而世界上主要金融创新和监管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新西兰等国通过国家立法给予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合法的地位,德国等国家主要依靠现有规则进行调整。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在目标监管模式下,FCA通过《PS14/4-FCA对互联网众筹和基于其他方式发行非随时可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详细规定了众筹、P2P等产品的监管规则,正式承担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总体而言,美国、欧盟等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完善法律制度的供给,保障和规范诸如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根植于金融市场之中,创新了金融的服务模式,有利于破除金融抑制,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的普惠性和民主性。但是,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时代下人类的一种金融创新,必然带有人性的恶与人定规则的缺漏,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体现金融的本质,依然存在着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模式创新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尤为重要的、迫在眉睫的是需要通过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解决其持续创新与规范发展的问题。金融的创新并非一种无拘无束的创新观,而必须是法律自由下的一种创新观,且只有搁置于法律自由框架下,此种金融创新才具有法律与社会的意义。

反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不难看到存在的问题。例如,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P2P,截至2014年末,风险暴露的平台数量已达到367家:其中2014年新出现问题的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仅2014年10月,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的四川铂利亚、牵涉金额2.8亿元的浙江传奇投资等20余家P2P平台,纷纷陷入关停甚至”跑路”的危机,被称为行业发展史上的”黑色10月”。究其原因,无非是P2P平台如何合法规范地经营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问题,而不是脱离信息中介平台,而演变为信用平台。其根源正是缺少监管机构针对P2P监管的规则。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但是,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现行的”非法集资”和在募集过程中面对不特定对象不能超过200人的《证券法》限制。因此,国内众筹在规避这一法律风险时,采取不以现金回馈投资者,而是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预购行为。同时,一些股权制众筹平台采取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进行投资),但仍然难以摆脱《证券法》规定的”变相公开”之嫌。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12月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对股权投资者的高门槛要求和仅从私募方面作出的过窄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此外,对2014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下一步如何监管第三方支付的创新发展,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在监管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其次,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不仅不能满足传统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更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脱媒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进一步深化。现行的监管模式与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最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亟待修订我国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而,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与完善,把P2P、股权众筹等新型业务形态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我国法治金融的轨道,进而能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有序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取得长足发展。

2014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互联网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了纲领性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着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监管;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推行我国金融法治的逻辑下,法律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双向约束作用,也是一个国家监管体系框架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目标监管模式契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及发展,互联网金融将场内和场外市场交易打通,线下的”一对一”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变成了公开模式,私募与公募、场内与场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乃至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不断打破行业界限的混业趋势,而且随着其自身的创新风险、技术风险、长尾风险、金融系统风险等问题的涌现,并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需求。而我国央行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模式依然是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解决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问题:造成无人监管或者监管过度、监管的标准不一致、监管协调成本高,更难以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对功能监管而言,依然存在着不能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问题。而目标监管模式的优点恰好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更能契合互联网金融发展内在的需要。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上相生相克、无法避免的矛盾,金融法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寻求共生与平衡,创设一种正义、安全、有序的金融法治社会秩序。加强监管是基于对市场失灵的假设而通过金融法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因此,创新与效益必须是安全下的创新与效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金融法律监管是一种压抑了金融效益与增加了社会控制成本的恶,但是这种恶也是一种”以驯服金融风险,保证国家安全,并确保了人们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有合理预期”的善意之恶,是人类社会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体系的时代下必须存在的克服人类理性缺陷的不可或缺之恶。例如,美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通过制定诸如《促进创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JOBS法案)、并通过监管机构SEC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众筹的发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4年3月6日,正式发布了《PS14/4-FCA对互联网众筹和基于其他方式发行非随时可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PS14/4-The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并于201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金融法需要及时回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包括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的变化。

目标监管模式的国际前沿实践,证明了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危机之后,监管理念的发展与变化,国际上实行在目标监管模式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对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修正。金融危机必定会反弹性地激发立法创新,这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一条铁规律。英国制定并颁布了《2012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sAct2012),废除了金融服务局(FSA)统领下的单一监管体制,代之以”准双峰”模式。具体来说,在英格兰银行之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控和应对系统风险;新设审慎监管机构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将剥离审慎监管职能后的FSA更名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并保护消费者。

换言之,FSA的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将分别由PRA和FCA承继,而后两者在与宏观审慎监管有关的方面都将接受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导。针对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FCA在2014年3月6日,正式发布了《PS14/4-FCA对互联网众筹和基于其他方式发行非随时可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美国吸收了”双峰”型(即目标型)的设计理念,在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原有的”伞”式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由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审慎金融监管局和商业行为监管局这两个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监管职能,同时还保留其自身特点的监管机构。美国在这种目标监管模式的理念架构下,对本国的P2P的监管目前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为了适应股权众筹融资的市场需求,美国在2012年颁布了《促进创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JOBS法案),并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则,并进行监管。在目标监管模式下,不仅互联网金融得到有效的发展,而且其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金融消费者获得有力保护。例如在2014年,英国的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势头良好:P2P借贷市场业务的多样化、自由而规范、竞争激烈导致创新不断,重视投资人保护、极低的违约率和坏账率,这得益于在目标监管模式下政府监管政策及时、到位和灵活。在2014年英国P2P借贷市场总值达12亿英镑。

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宏观层面来说:客观需要建立目标监管模式的大金融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实行目标监管恰能镶嵌于金融业内在的大发展。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目前,我国金融业组织形式的现状是分业监管下的混业发展趋势,即过时的分业与不成熟的混业。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产品进入的壁垒大大降低的背景下,结合我国金融业改革的终极目标,我国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这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随着金融创新和国际化程度的进程,金融监管模式也需要转变。互联网金融产生与发展,更是体现了混业经营的局面,通过互联网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理财等业务全都整合起来。最近,中央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目标,即宏观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将是未来监管模式改革指引的方向,因而一个本土化的”双峰”监管模式应是现实的选择。互联网的目标监管模式既能满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在发展,又能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大的历史潮流,融入并顺应蓬勃发展。

因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式进行重构。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设立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两个机构:一是央行、财政部为主体构成的金融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负责监控和应对系统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宏观的监管和监测,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总额纳入到整个金融行业的社会融资总额,对危及金融稳定和安全的系统性风险,有权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报送指定的有关数据报表。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从宏观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并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危害活动。二是由证券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构成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的监管,负责监管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始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了统一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就可以不再像传统金融体制那样,分不清是谁的监管责任;能高效制定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无论是P2P还是众筹),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我国的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并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并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二者监管。

相关介绍:刘杰克,著名互联网专家、实战市场营销专家、品牌营销策划与网络营销专家、微信微博新媒体与电子商务专家;品牌与网络营销及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顾问;北京大学及清华大学EMBA总裁班品牌与网络营销培训课程特聘教授;著名微营销讲师与移动互联网络营销讲师;《网络营销实战》、《微营销与社会化新媒体营销》、《互联网思维》、《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营销》等系列原创数字营销与品牌课程资深培训师讲师;刘杰克营销顾问机构首席顾问;衡济堂集团独立董事;曾在多家知名外资及民营企业任战略总监、营销总监及总裁;著有代表作《营销力》、《网络营销实战》等,电话:010-51290609,刘杰克老师官网: http://www.liujieke.info/,电子邮件:jackliupku@163.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jackliupku,微博:http://weibo.com/jackliupku,微信:jackliup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