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讲师刘杰克老师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金融与p2p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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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讲师刘杰克老师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金融与p2p发展

著名互联网金融培训讲师刘杰克老师课程案例: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金融与p2p发展。我们其实很多时候在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时候,其实是希望能够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够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这个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但是显然这种P2P的模式,已经偏离了这种模式,他本身又承担了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从这个逻辑上来看,这样的P2P跟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一样的。无非只是叫法有所区分而已。所以,带了本金担保的P2P的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从P2P的现实操作来看,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是资金流量入口的概念,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控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采取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一致的模式,都普遍采取线下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运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几乎一致,但是却没有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保障的优势,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对抗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采取几乎零成本获得期限错配的方式来对抗极高坏账率的情况下依然成生存的情况,而显然P2P缺乏这样的制度性保障,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为了对抗这个风险,就使得目前的P2P模式之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借款人的行为来搭建资金池的行为,从而获得资金,以解决现实业务运行中的流动性问题,通过这个方式,大量的P2P都宣称没有坏账的同时,规模不断上行,这个上行其实并非业务的增长,而是因为被资金池的成本推着上行的结果,必须加以规范才能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都处于牌照管理,同时实行长期分业监管和利率管制的状态下,所必然出现的金融畸形业态,我在很多年前就提出过“夹缝金融”的概念,无论何种形式的P2P,民间借贷,乃至现在的所谓信托、私募股权等相对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实都是典型的“夹缝金融”,由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大量的社会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因为存款利率管制,所以无法满足存款人更高的利息需求,从而形成钱多和钱少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是大量的资金无处可去,只能获得远低于通货膨胀存款利息,一方面则是大量的实体企业缺钱,到处以极高的价格到处借钱。几个因素交叠下,夹缝金融是必然兴起的,P2P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就从本质而言,P2P在我国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的一种市场化诉求。

这种诉求在大的制度性体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虽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实质性的意义还是相对有限,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模式的更多还是我国金融信贷化以及全民高利贷的一种互联网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资金整体流动性泛滥的情况下,P2P的资金成本一直居高不下,P2P的吸储成本都基本接近甚至超过民间借贷的成本,最终也是助推了我国的“货币空转”的现象,而且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现在的P2P最大的风险不是集中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跑路事件上,而是集中在P2P规模日益上行的同时,P2P的坏账却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从目前能看到的数字上来,在一千亿左右的P2P余额之中,在能被看到的坏账率数字却维持在1%以下,甚至很多P2P宣布零违约率,我们说,一个不违约的市场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因为这个现象的背后就必然是大量风险的堆积然后容易集中的大规模释放,会极大的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放任P2P当前的状态,一方面是对于真正的金融创新进行了遏制,很多人以P2P是金融创新为由,认为对待P2P要尽量宽容对待,我恰恰不认为是如此,目前的P2P状态,其实是扼杀了真正的P2P模式的产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压根无法开展,因为在普遍给予本金担保的情况下,是没有人会去本金不担保的P2P平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非常严重。所以对P2P的监管要求无论是从现实风险角度考虑,还是金融市场创新角度考虑,介入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在如何监管P2P上,难度的确很大,将是放在监管层一个非常重要的难题,现在的P2P很多都已经既成之事实,已经形成大而不能倒的局面了,所以,纯粹的一刀切,可能会引发太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事实上在大的背景不消除的情况下,也很难相信这类模式就会因为勒令取消就不再出现别的模式,如同高利贷在我国绵延不绝的发展了两千多年一样,单纯的进行取缔靠压制意义不大,进行整体性的金融体制改革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前对P2P的监管也可能只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从当前的P2P的整体情况来看,核心资本管理可能会非常有意义。其实可以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对P2P所能操作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进行挂钩,不宜超过4倍。其次,对P2P的债权的分拆标准进行设定,个人感觉严格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会比较合适,避免债权过于分散,同时还要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免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的出现。最后,严格监控虚假债权的情况,虚假债权的本质已经到了集资诈骗的成分,而且虚假债权是构建资金池的核心,这个部分的业务是堆积金融风险的核心点。而对于平台模式的P2P,在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以及无相关关联债权的存在的情况下,个人感觉不但适当宽松,还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创新技术的运用,但是要严格的排斥担保行为的存在。

对于陆金所等平台的模式,监管则可以考虑适用证监会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办法,确保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的监管一致性,而事实个人感觉网络销售的监管要严于网下。另外这种模式的核心还是要放在相应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上的监管,例如现在不少P2P平台开始发售私募股权的产品,以及一些私募机构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发行其实是要严格遵守特定公众群体,网络化销售必然是突破了这个界限,而且这些产品的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可能都是存在严重的监管问题。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个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一个本金担保和不担保,看上去的一个微小的差异,最终形成的差异却是截然不同的,交易性质发生了本质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他的运作模式由平台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而大量的投资人本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公开信息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更多依赖于对P2P机构的信赖基础上的一个借款行为,而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个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这个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点,不但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也更为了风险中介,这三大中介其实,本质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所履行的业务职责了,P2P这个时候异化成为了一个金融机构。而且还是异常强大的一个金融机构,当前大量的P2P注册资本都非常小,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P2P,最终能够形成几亿的业务规模,而与此同时,一家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小贷公司,却只能操作上限1.5亿的业务,两个强烈的反差所表现的是,P2P很多时候其实是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相关介绍:刘杰克,著名互联网专家、实战市场营销专家、品牌营销策划与网络营销专家、微信微博新媒体与电子商务专家;品牌与网络营销及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顾问;北京大学及清华大学EMBA总裁班品牌与网络营销培训课程特聘教授;著名微营销讲师与移动互联网络营销讲师;《网络营销实战》、《微营销与社会化新媒体营销》、《互联网思维》、《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营销》等系列原创数字营销与品牌课程资深培训师讲师;刘杰克营销顾问机构首席顾问;衡济堂集团独立董事;曾在多家知名外资及民营企业任战略总监、营销总监及总裁;著有代表作《营销力》、《网络营销实战》等,电话:010-51290609,刘杰克老师官网: http://www.liujieke.info/,电子邮件:jackliupku@163.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jackliupku,微博:http://weibo.com/jackliupku,微信:jackliupku